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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X龙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X龙,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山西省代县聂营镇人。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海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9月13日、9月14日被告人侯X龙先后窜至繁峙县繁城镇海尔专卖店、卫生院、百货大楼门口,盗窃摩托车、电动车三辆,鉴定价值合计48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X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侯X龙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侯X龙窜至繁峙县繁城镇海尔专卖店门口,将刘X珍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桃红色过豪牌踏板电动车的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60元。2015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侯X龙窜至繁峙县繁城镇卫生院门口,将韩X英停放在卫生院门口的一辆紫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的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86元。2015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侯X龙窜至繁峙县繁城镇百货大楼门口,将杨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邦德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17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本庭主持质证、认证的失主刘X珍、韩X英、杨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2013年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2015年9月16日繁峙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吗啡呈阳性、繁峙县价格认证中心繁价认鉴(2015)48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侯X龙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三辆,鉴定价值48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X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康小磊审判员  姚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振天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