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玉环利丰机械有限公司、潘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玉环利丰机械有限公司,潘任,林华,薛卫忠,林爱华,叶春凤,林志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虞颖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青松,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利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双龙村兴龙路79号。法定代表人:潘任,董事长。被告:潘任。被告:林华。被告:薛卫忠。被告:林爱华。被告:叶春凤。被告:林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玉环利丰机械有限公司、潘任、林华、薛卫忠、林爱华、叶春凤、林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