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宗群与中山市山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群,中山市山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张宗群,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5026。被告:中山市山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宗群诉被告中山市山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宗群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时当庭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宗群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萌吴晓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