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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志峰诉张金旭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张金旭,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2-1号原告:陈志峰,被告:张金旭,。被告:王军(与张金旭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峰与被告张金旭、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金旭、王军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旭、王军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