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春福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福,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福,男,汉族。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环城路七星花园。本院在执行张春福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伟东执行员 曹振国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