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铁锋与孙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欠款25000元,支付自起诉日至欠款清偿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2008年9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上述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