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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韩英与山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介休支公司、第三人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日照百盛旅行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山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介休支公司,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日照百盛旅行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韩英,女,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武正,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桂梅,女,山西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北路昶盛园商铺楼。负责人张乃文,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33号迎泽苑小区B座2层A号。法定代表人李继烈。第三人山东日照百盛旅行社,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亮。原告韩英诉被告山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介休支公司、第三人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日照百盛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英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被告不明确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