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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春海与王健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海,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海。被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张春海与被执行人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海欠款人民币117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海11900元(含欠款11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费8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