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普天线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湖北普天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34-3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杰,局长。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湖北普天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德军,董事长机构代码××本院执行(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川市雄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