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关区永丰烟酒百货经营部与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关区永丰烟酒百货经营部,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永丰烟酒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岳忠魁,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该经营部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胡秉州,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长青,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李希强,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永丰烟酒百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55-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安阳市北关区永丰烟酒百货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