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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丽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丽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5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王丽萍,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5号2栋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萍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