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岚与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岚,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岚。被执行人: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9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岚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三、承担本案件的执行费44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深蓝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4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政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