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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风军与唐艳玲、唐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风军,唐艳玲,唐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99号原告朱风军,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被告唐艳玲,女,汉族,现住东明县。被告唐文生,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唐皋伟,男,汉族,住东明县,系被告唐文生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风军诉被告唐艳玲、唐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风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艳玲、唐文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风军撤回对被告唐艳玲、唐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朱风军负担。审 判 长  宋巧兰审 判 员  崔付权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