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楼君鸿与鲍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君鸿,鲍新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楼君鸿。被告:鲍新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君鸿诉被告鲍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君鸿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