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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楼君鸿与鲍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君鸿,鲍新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楼君鸿。被告:鲍新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君鸿诉被告鲍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君鸿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