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左世芹与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世芹,刘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966号原告左世芹,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艳丽,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世芹诉被告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世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世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世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