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后胜与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胜,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00号原告:张后胜,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张亚,男,汉族,1991年1月30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张后胜与被告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