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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汪寿辉、汪利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寿辉,汪利生,汪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185-2号被执行人汪寿辉。被执行人汪利生。被执行人汪小林。关于被执行人汪寿辉、汪利生、汪小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汪寿辉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缴交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汪利生应缴交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汪小林应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寿辉、汪利生、汪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寿辉、汪利生、汪小林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