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021号申请人黄慧娟。申请人宋建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慧娟与申请人宋建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慧娟与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经建德市寿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宋建辉尚欠申请人黄慧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宋建辉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