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427-2号原告:寿光市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广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被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效南,系被告职工。原告寿光市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对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及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及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