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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3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吸毒人员谭某某电话联系巫某某帮忙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巫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称有人要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杨某某在石柱县南宾镇某网咖(网吧),将毒品交给巫某某,巫某某在该网咖内将毒品交给谭某某,并收取谭某某毒资300元。随后,谭某某、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巫某某在某网咖内将毒品交给谭某某时,被告人杨某某坐在巫某某旁边。2015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巫某某身上查获的毒资300元予以扣押,并把从谭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予以扣押和提取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石柱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谭某某、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华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