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瑞贵、何桂芳与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贵,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唐瑞贵。何桂芳。委托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作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贵、何桂芳诉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李明华属“祥和家园”项目的实际开发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李明华承担为由,要求追加李明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瑞贵、何桂芳与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建合同》,平昌县“祥和家园”的开发业主是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华在合同中虽有签字,并且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只能视为是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行为,李明华个人不属于开发主体,在本案中不属于适格的主体,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明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苟中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瑞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