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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安伟犯猥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安伟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更166号罪犯黄安伟,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2012)鄂张湾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伟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黄安伟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另查明,该犯已交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黄安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已交纳全部罚金,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名九审 判 员  何绍建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