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逯豪伟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509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逯豪伟,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所。辩护人马俊伟,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尹小磊,男,生于1982年5月15日。被告人胡征伟,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辩护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人孟克筝,女,生于1986年10月24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豪伟及其辩护人马俊伟、被告人尹小磊、被告人胡征伟及其辩护人杜青波、被告人孟克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预谋后,去到禹州市西商贸被害人赵某某开设商店内,采取让赵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3万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泰山庙被害人李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李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2万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南城门被害人潘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潘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批发街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刘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9万元,赃款已退还。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东商贸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李某甲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挂失补办信用卡转走现金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99万元,赃款已挥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孟克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胡征伟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其他几起犯罪事实辩称当时不知道是违法的,不予认可。辩护人马俊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逯豪伟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其本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杜青波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胡征伟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胡征伟只参与了第三起,起诉书指控胡征伟参与第二、四、五起诈骗证据不足,只应以第三起一万元的数额追究胡征伟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预谋后,去到禹州市西商贸被害人赵某某开设商店内,采取让赵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逯豪伟的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对逯豪伟、孟克筝的谅解。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泰山庙被害人李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李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小磊向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南城门被害人潘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潘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征伟的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对胡征伟的谅解。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逯豪伟、孟克筝、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批发街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刘某某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网络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走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逯豪伟的亲属退还全部赃款。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预谋后,去到禹州市东商贸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商店内,采取让李某甲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挂失补办信用卡转走现金后,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被银行锁定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99万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孟克筝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尹小磊经过、羁押证明、胡征伟开设房间记录、刘某某转账记录、孟克筝银卡转账记录、尹小磊网络POS机操作截图、尹小磊银行卡转账记录、逯豪雅银行卡转账记录、尹小磊中国农业银行卡消费记录、孟克筝信用卡复印件、手机截图、住宿登记记录、借条、无违法违纪证明、协议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逯某甲、逯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孟克筝当庭认罪,被告人尹小磊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被告人逯豪伟、胡征伟、孟克筝的亲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征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征伟及其辩护人辩称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其他几起都没有参与,但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告人胡征伟本人的供述均能够证实,胡征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起犯罪的事前预谋、刷卡取钱、挥霍赃款等,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马俊伟关于被告人逯豪伟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杜青波关于仅以指控的第三起犯罪涉及的一万元对胡征伟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逯豪伟、尹小磊、胡征伟、孟克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逯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被告人尹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被告人胡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被告人孟克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