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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维华诉王益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华,王益顺,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华。被执行人王益顺,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娜。申请执行人张维华与王益顺、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478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益顺、王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益顺、王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益顺、王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