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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彬与章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2号原告周彬,电话:。被告章立,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诉被告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章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立24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其相应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