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彬与章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2号原告周彬,电话:。被告章立,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诉被告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章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立24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其相应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