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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雷开国与陈雷,陈韵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开国,陈韵如,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770号原告雷开国,男,汉族,1955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潘光义,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韵如,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雷,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雷开国与被告陈韵如、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通知原告雷开国补交案件受理费2810元,原告雷开国无���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开国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雷开国负担。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