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唐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伟,唐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赵建伟。被告唐小群。委托代理人唐作信。原告赵建伟与被告唐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传芳、人民陪审员孟喜加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伟、被告唐小群的委托代理人唐作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伟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唐小群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赵建伟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并向原告赵建伟出具了借条。2014年9月10日,被告唐小群归还借款利息1.8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小群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唐小群辩称,借钱属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唐小群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赵建伟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并向原告赵建伟出具了借条。2014年9月10日,被告唐小群归还借款利息1.8万元(从2013年9月10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付,原告赵建伟遂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作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拒不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小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4年9月1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唐小群负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文审 判 员 胡传芳人民陪审员 孟喜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