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金色五谷农资经销处与陈立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金色五谷农资经销处,陈立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乌兰浩特市金色五谷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邹德智,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和平市场附近。被告陈立春,男,44岁,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金色五谷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陈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苏秀芝人民陪审员王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