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