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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