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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光勋、金光日因与金光国及吉林市天池餐饮洗浴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光勋,金光日,金光国,吉林市天池餐饮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勋,男,朝鲜族,1962年1月2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巴虎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日,男,朝鲜族,1970年3月1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号。委托代理人:金光勋,男,朝鲜族,1962年1月2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巴虎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光国,男,朝鲜族,1962年12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新胜村*组。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天池餐饮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金光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金光勋、金光日因与被上诉人金光国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天池餐饮洗浴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光勋同时作为金光日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金光国的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天池餐饮洗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上诉人金光勋、金光日。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 如(此件共2页,共印15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