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其雍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其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94号罪犯黄其雍。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其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桂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3日送广西中渡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在广西中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增法、郭爱文、广西中渡监狱莫元彬、周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其雍及证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黄其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劳动能手,累计奖励分43.43分,建议将罪犯黄其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对罪犯黄其雍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其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其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5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