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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怀家与朱克民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37号朱克民:你与吴怀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怀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6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160731.84元;2、负担执行费2311.00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