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惠龙诉贵州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毅节能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秀兰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惠龙,贵州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毅节能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6号申请人何惠龙,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贵州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1号楼28-12。法定代表人王健。被申请人贵州广毅节能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1号楼28-12。法定代表人王健。被申请人杨秀兰,女,40岁。申请人何惠龙与被申请人贵州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毅节能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秀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何惠龙与担保人欧光云、胡刚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何惠龙与担保人欧光云、胡刚的价值188万元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毅节能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杨秀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文婧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