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开清、杨开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清,杨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杨开清,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杨开国,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桂0321执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开国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福利分理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开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开国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福利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赵维钰审判员 王颜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