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