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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立暖与被告李顺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暖,李顺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12号原告郭立暖,男,汉族,职工,现住尤溪县。被告李顺天,男,汉族,职工,现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暖与被告李顺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