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方原家具厂诉李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方原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唐小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上诉人上海方原家具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海方原家具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方原家具厂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方原家具厂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方原家具厂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