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127号原告乐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大田县。被告邱某,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审判员 江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