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崇思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崇思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83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崇思宇,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200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6月7日被释放;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4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崇思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苏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崇思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崇思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思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崇思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崇思宇撤回上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俊峰审判员 洪 淳审判员 于晓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