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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彦霞与黎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彦霞,黎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0-1号原告谢彦霞,灵山县平山镇居民。被告黎永兰,灵山县灵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彦霞诉被告黎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彦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黎永兰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30号湘桂.盛世名城二期8幢2单元102号房屋(房屋预告登记号:灵房预灵山县字第201202710号)价值93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原告谢彦霞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彦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黎永兰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30号湘桂.盛世名城二期8幢2单元102号房屋(房屋预告登记号:灵房预灵山县字第201202710号)价值93000元部分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仍由被告李明伟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施 峨审判员 黄 娟审判员 邓昆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