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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平儿与林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儿,林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陈平儿,退休人员。被告林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儿诉被告林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平儿负担。代理审判长  邱依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