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如皋复旦医院与朱锡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复旦医院,朱锡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775号原告如皋复旦医院(原如皋市眼科医院),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院长。被告朱锡章,医生。原告如皋复旦医院(原如皋市眼科医院,以下简称复旦医院)与被告朱锡章民间借贷一案,被告朱锡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答辩状,其意见认为: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本案已经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不属于单纯的民间借贷,案涉借款涉及到原、被告劳动关系中相关履约奖等事项的确定,履约奖金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2、与本案相关联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原��无权就本案单独起诉。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该案涉借款,因涉及到履约奖金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且仲裁部门尚未有仲裁结果,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2015年10月21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275号仲裁决定书后,被告朱锡章不服仲裁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故未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如皋复旦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5元,退还原告如皋复旦医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