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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和利明申请执行武永昌、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利明,武永昌,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45-2号申请执行人和利明(曾用名和利民),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永昌,男,1957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华,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和利明与被执行人武永昌、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武永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三台基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石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房产一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房产一处,共计房产三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永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三台基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石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房产一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房产一处。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