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侯汉伦与游洪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汉伦,游洪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侯汉伦。被告游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汉伦诉被告游洪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汉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汉伦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用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