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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高某、丁某与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丁某,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赵某、高某、丁某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原告赵某、高某、丁某与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