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高某、丁某与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丁某,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赵某、高某、丁某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原告赵某、高某、丁某与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