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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陈延萍,女,1975年4月生,汉族,农民。原告张世玲,女,1995年7月生,汉族,学生。原告张某某,男,2004年3月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延萍(系张某某之母),男,农民。上述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公司,住所地:湟中县某某镇某某路。代表人代品伟,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延萍、张世玲、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生伟代理审判员  马生梅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