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广州全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全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0007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全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1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