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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翠霞与沙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霞,沙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03行初13号原告张翠霞,农民。被告沙河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太行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霞诉被告沙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翠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翠霞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