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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跃先与胡继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先,胡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1号申请人:杨跃先,男,1955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胡继国,男,1952年3月18日生。杨跃先与胡继国债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继国因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00)来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1800元归还给申请人,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来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