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0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德美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美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0673号原告天津德美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3号。被告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庄镇郭庄子村。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5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搜索“”